监察法第几条规定追究司法领导虚报上级转办复查案件的责任
2019-08-18 21:28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 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 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 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 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 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