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纠纷,2018年10月投保线上百万医疗产品,2020年9月住院出院后申请赔付,保险公司给予结果0赔付,可以继续续保,原因是2015年11月一份住院检查有异常信号导致现在同一部位疾病产生,有直接关系,但是本人在投保时符合健康告知,我的检查并没有确诊,对于2015年体检确实也忘记了,投诉保监会也没有结果,请问该如何解决,公司不在本省,是否诉讼,胜算有多大?是否要跨省份诉讼
2020-12-21 14:39您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经济纠纷是由合同产生的,应该在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