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03年卖给沂南县供电局职工一处宅基地,后来对方建了房,在当事人村里面住了10年,期间对方托关系把户口空挂到当事人的村里面,又找关系把宅基地过了户。去年村里拆迁,双方就地上物的补偿款没有异议,主要是宅基地的问题,因为对方不是本村村民,宅基地过户手续违法,村委要求撤销过户,宅基地的补偿归当事人,对方不服,因此拒绝配合拆迁,对方还起诉到法院,今年拆迁办和对方达成协议,约定先补偿地上物,宅基地的补偿款依法院判决为准,对方后来就撤诉了,当事人也咨询过国土局,国土局也说宅基地过户无效,建议当事人找一位专业律师起诉,当事人想要联系一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费报价按5%收取,当事人可以尽快去律所面议,要求律师经验丰富,请律师尽快联系
28天前尊敬的当事人, 感谢您向我咨询关于宅基地过户合法性的相关事宜。根据您的描述,您与供电公司职工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宅基地过户的有效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则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宅基地的产权人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而不是个人。 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拆迁需要被拆除,那么按照当地的补偿政策,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宅基地过户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面谈,以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并获取相关的法律意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