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在18年买了一套房子,原约定今年9月30号前交房,后面收到楼盘发了一份通知说,因为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延迟交房,延迟到12月31号前。请问这种情况开放商需要赔偿吗
回答数:515
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卖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办证,其行为则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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