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20年1月8号生的宝宝,在公司入职时间2年了,公司变动裁员,我因在哺乳期公司每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给我,现在马上就到哺乳期结束了,公司人事部找我谈解除劳动合同,在职3年,是按照我哺乳期的工资补偿3个月的工资,而且我的生育津贴还没有报销,因为我的保险在生育后的12个月还没够,我的问题是:1,在哺乳期公司是不是要全额发基础工资给我!(公司之前有出公告因疫情只发基础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在哺乳期只有基础工资,是按照这个基础工资赔偿吗?因为我之前的月工资12000元!而现在公司和我谈的补偿还是拿基础工资的百分之70跟我谈的
2020-12-23 10:32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解聘您可以自行协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