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警察使用双套引诱诱惑侦查方式 嫌疑人起初并无犯意全是由卧底警察种种引诱开始实施 在犯罪快完成前夕 边规劝边教唆授意 意思就是表面实施规劝实际内在含义还不在不停授意引诱 有规劝思想灌入也有教唆思想灌入 全程由警方控制造成 全程都由警方策划 请问这种诱惑侦查方式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什么 请详细的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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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式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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