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是销售岗位的同事负责保管的,让我帮她收一下,我帮她收了放在商场仓库的,说第二天带给她,但是因为那两天比较忙就忘记了,后面去找的时候就找不到了,现在公司让我全价赔偿要1370,这个应该是我全责并且应该我全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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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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