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户口不在娘家可以分地吗
2021-01-09 15:10一,当事人的女儿出嫁了,bai户口没有迁走: 1,原则上,在土地承包没有到期前,村里不能收回; 2,按村规民约,女儿出嫁一般是不能享受娘家村的土地分配的; 3,当事人的女儿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关于丧失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2,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3,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4,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5,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三,相关的规定: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