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应届毕业生,未获取毕业证书之前,实习期内与某单位签了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五年,合同中约定离职前需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并约定若一年之内辞职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实习及正式工作工程中无专业培训,现本人正式工作三个月后想辞职,可以按照劳动法第37条之规定,书面提出辞职通知书后30日之后离职吗
2019-07-05 15:14劳动合同解除权,实质为形成权,劳动者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就已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30日”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在此期间,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等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用人单位同意其辞职与否并不影响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而非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综合法理与法条,对劳动者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权责关系,应该理解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双方劳动合同即解除,但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在此30日期间不能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劳动者辞职提前30日提出的时限要求,实际上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以减少劳动者突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冲击。因此,该规定在赋予劳动者提前通知的义务时,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权利。显然,本案中陈某主张该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观点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