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 去年一月份跟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时间是三年 试用期六个月 在入职第二个月 我被公司掉下来的日光灯砸了头 受了伤,在住院期间,我通过了答辩顺利毕业了,但是对方以我还未毕业,归学校管理为由拒绝负责,并且称我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他们也一直没有给我交社保,不认定我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2020-12-08 19:52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