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协调变更项目组岗位没达成一致,我于4月16日提出被迫离职,公司人事也收到了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人事非要给我申请经济赔偿金,我没同意,也没拒绝(心里其实是接受了),直至4月20日,人事给我回复,经济赔偿没审批下来,我要离职只能是自愿,没有经济赔偿金。现在我要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去劳动仲裁局,请问在离职的时候,我应要工资结算在16号自己被迫离职的那天,还是公司让我等审批结果的期间也要给我算工资(公司人事说这期间我要是要,在家也给工资),结算到4月20日?请问这两种情况对我日后仲裁是否有影响?
1天前在处理与公司的劳动纠纷时,您有权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且可以考虑在任何时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结算的问题,具体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您在4月16日被迫离职并已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司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您所有未结清的工资和其他相关补偿。在此期间,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支付这些款项。 如果公司在4月20日仍未批准经济赔偿金,那么您可以在4月20日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希望公司先支付您4月16日至4月20日期间的工资,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经济赔偿。但是请注意,这种做法可能会对您的未来劳动争议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意味着您可能需要证明您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离开工作的,而这个证明可能比较困难。 总之,建议您尽快联系法律顾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