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公司干了三年不到,差一个月,昨天公司人事找我谈话,以无岗位和不胜任工作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答应给我三个月经济赔偿+5天年休假补偿,她帮我工资结算到9月16日,其中5天年休假算我休息,我平时上班是做六休一的,其实是算到9月10日,之前我并没有收到公司任何书面通知,人事要求我写离职报告,公司这样做合理?我该写离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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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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