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成年怀孕判几年
2019-07-23 14:48您好, 《刑法》第27条,第49条,第87条,第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根据你的描述,这个案件已定性为强奸了,即女方当时肯定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发生性行为。那么:1.十五岁男孩和被轮奸者是朋友关系。分析:这个是不是朋友关系不影响定罪量刑,如果这个还要解释的话,那只能说是因为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朋友犯罪也得接受审判。2.十五男孩是被另两个男孩教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免予刑罚,从犯、胁从犯也是免刑的一种情况,不过只局限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提下(参照《最高院解释》第17条),而强奸罪的刑罚起点就是三年以上了,不在免刑的条件范围内。3.十五岁男孩现在二十。分析:本案按照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参照《最高院解释》第1条),未成年人案件是按照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来算的,即使审判时已经成年,仍享有未成年人的特殊待遇。4.此事发生在四年前,但是十五岁男孩去年被逮捕。分析:刑法的追诉期限是这么规定的(参照《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此事发生在四年前,未过追诉时效,所以应当要追诉审判。5.被轮奸女孩并未起诉轮奸者,但是其中一名男孩去年其他案件被捕,结果招出此事,一并将十五岁男孩供出,且被奸者并未追究,强烈要求检察院撤诉,但是男孩仍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分两点分析: (1)女孩未起诉,并强烈要求检察院撤诉,这个不影响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一起强奸案件,是公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没有撤诉的权利也没有上诉的权利的,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有权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对判决不满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这也是公诉案件与民事案件一个很大的区别。如果你难以接受女孩未起诉但男孩最终还是被判刑这一结果的话,不妨分析一下这背后的法理,男孩触犯了刑法这一最严厉的法律,可以说他不仅仅是在侵害女孩的权益,他还以暴力犯罪行为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秩序,因此由公诉机关依法对他提起公诉,以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样做保护的不仅是女孩,也是在保护整个社会。 (2)男孩被判九年有期徒刑。分析: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未成年人案件量刑的原则,参照《最高院解释》前言,第11条,第13条,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的精神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量刑要从轻减轻的。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参照《刑法》第236条,有轮奸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而根据《最高院解释》第13条,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能适用。因此,对男孩的量刑应该适用的是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应为10年上有期徒刑,考虑年龄因素,又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9年的量刑已经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了,起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否合理这个还不好说,要综合考虑未成人犯罪时的动机和目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这个难下定论,我认为是偏重的,不符合“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立法精神,当然应该判多少年是由合议庭决定的,男孩如果认为量刑过重是可以提起上诉的,还是有机会的。 说点题外话,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肯定是要依法定罪的,当然最终定了强奸罪的前提是女孩当时是被强迫的,非自愿发生性行为。如果女孩是自愿的那事情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参照《最高院解释》第6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过既然案件都定下来了,已经判刑了,想必强奸的事实应该是清楚的,证据应该是确实充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