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为夫妻,育有一丙。2018年8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甲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所有财产都归乙一方所有,儿子丙由乙抚养。同时,甲承诺,离婚后,甲愿意将每年收入的 50%给予乙方。2020年8月8日,甲与丁再婚,直至 2020 年 10 月,甲方共给予乙方50万元。问题一:试分析案例中丁能否追回甲方给予乙方的 50万元。问题二:请结合《民法典》464 条第二款分析,甲方能否反悔,自2020 年 11 月,不再将每年收入的 50%给予乙方。
2020-12-31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