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中不承担的民事赔偿
2020-11-20 13:31第一,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幼儿园应具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幼儿园发生被伤害或幼儿伤害他人事件时,一般应推定为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园事故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意外事故不是必然的免责事由。 第二,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负有特别的约定义务,其纠纷适用于《合同法》。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幼儿在幼儿园一旦发生受侵害事件,说明幼儿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幼儿园能证明是不可抗逆事件造成的除外。 第三,由于幼儿受侵害的事故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重叠,所以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面临两个请求权的选择,他们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处理的方式。总之,他们认为,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幼儿园对孩子在园内的活动负有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