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因为种地请了农用车干活,没有钱付给别人所以打了欠条,欠款8万,但是车老板让我在欠条上写上1万的利息,欠条是2016年2月5号打的,写着2016年4月连本带利还9万元,这两年地理行情不好,连年亏本,无力偿还,期间还款25000元,2017年11月车老板将我起诉,请问我该偿还高额利息么
2025-03-27 20:5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即36%),则超出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然而,在你的情况下,由于年利率并未超过36%,且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利率,因此利息约定无效。因此,您不需要偿还高额利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中的第1条和第2条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争取达成和解;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