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案例分析
2019-08-16 19:49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