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8月1日与茶海春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安家费10万元,当时是口头约定的,因为怕知道的人多了怕别人效仿,所以没有写进合同,当我于同年9月1号去上班后,老总就一次性给足了安家费10万元,三年后的现在,因茶海春医院变卖给国投公司,当事人就提出让我归还这10万元。一,我没有写借据,二,我也从来没承诺过是借款。三,这三年我在他的医院,他从来没有提起过,也从来没有扣过款作为还那10万元,请问,一,他有道理追回吗?,二,如果他起诉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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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理由要回,而且没有证据无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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