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是否受理对公证处做出的不服公证文书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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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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