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评定标准+最新
2021-01-19 15:20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 残疾二级为重度, 残疾三级为中度, 残疾四级为轻度。 01 视力残疾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其中 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 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02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03 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