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逝后留下三间平房,姊妹四人,老二老三老四都说不要房子给老大,没有书面协议也没去公正,房子已经过户到老大的名下,后来老四反悔,老二老三还是不要,请问这种情况姊妹四人手写一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还需要去公证处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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