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离婚后小孩探视权的问题。我前夫2016年6月因家庭琐事和我争执后离开我们娘俩,之后我们一直分居,直到2018年1月离婚。分居期间他除了一开始负担了奶粉纸尿裤的费用,没有承担任何抚养义务。离婚时法官说每月他有2个24小时的探视权力。但我认为他没尽到抚养义务,不应享受尽到义务父亲的同样权利。后来因小孩有哮喘等健康原因,每次探视缩短为9小时不过夜。如我要求再缩短到每月一次,法院会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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