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到手的工资约5000元。当时续签的合同期是2018年12月到2021年12月,2021年12合同到期后并未找我再续签过任何合同,2020年9月,随公司从北京搬到了河北保定市涿州市,注册地址还在北京,现如今,由于一些原因,公司准备撤销涿州的工作点,撤除该类型的工作,并将我调回北京另行安排,由于新安排的工作我们很难适应,所以,我们只能离开,现在公司要求我们算主动离职,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仲裁,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我们什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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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去当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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