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用工单位,与对方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可以将“未做满一个月前三天工资不予给付”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项吗?这样的条款违法吗?

2021-01-2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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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不为

2021-01-27 1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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