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21号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前去派出所检举揭发后3月2日由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刑事立案侦查这种情况属于自首或者检举揭发吗?是属于立功表现吗?还需要在立案后再去公安局投案吗? 现在立案是由于家人实名检举揭发才刑事立案,并案处理,本人在1月21号形成的材料在3月2号刑事案件中还属于检举揭发或者投案自首吗 现在本人属于什么身份犯罪嫌疑人吗?现在应该怎么做,可以外出居住地或者立案地吗?会有什么后果 现在本人在外地务工手机号没有使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联系不到本人有什么后果,应该怎么做?
2022-03-04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