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事宜,是一个代理合同,代理费金额是3.5万,当时和对方签约时,对方负责西北区的经理说3个月内如果不合作可以退70%,为了保险期间,我让这个片区经理在合同上手写了这句话“乙方在3个月内提出不合作,甲方退70%保险金,扣30%手续费。”对方签字并按了手印,在合同签订后的2个多月我提出了不合作要求退款的请求,对方以他们公司财务经理换了,退不了款为由拒绝,请问这种合同签约(手写附加)是有效的吧?如果按照律法是否会站在我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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