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邮寄送达,宣判笔录怎么让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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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 记明 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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