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被告公司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地区,被告一直拖欠我公司货款,我公司于去年12月将对上告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但立案后至今仍未有开庭的消息,法院告知只能等待。请问立案后许久不开庭是否合理,我公司是否可以在北京市其他法院重新立案?如果可以,麻烦告知法院名称,谢谢!
2019-07-16 10:06按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期满后即可开庭,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案件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影响较广的)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30日的举证期限(15日答辩期可以覆盖),举证期满后即可开庭,6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在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如上所述,合法一审期限内都是可以的,一般案件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就分到具体承办法官手中,你可以向其咨询了解。多了解,多催问,会快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