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劳动合同,我去上班的日期是2020年12月16日,但是合同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我辞职是2020年12月26日。这个合同违法吗?公司给的解释是实习期 所以这样签的。我旷工还要扣除我的3倍工资 请问我要怎么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拿到属于我自己的工资。这种事情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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