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10年了还追究吗
2019-08-10 18:06您好,可以追究,但必须符合条件: 1,原则上来说,只要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的,都必须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收费,不是罚款的性质); 2,如果当事人超生后,当地的计生部门在20年内,从来没有起诉过的,那么现在就不能再追究了(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