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购买的房子,合同交房日是2015年12月30日,2018年8月才交房,当时房子都停滞了,没有动工,知道一时半会交不了房,打算退房,他们说给租金,相当于他们把房子租了,给了一年的,说这个钱和购房合同上的违约金没关系,但是租赁合同写的第四条,该房屋租金作为甲方之违约金。当时没有注意这些,租金才9600元,违约金怎么也要2万多,结婚生孩子,都没住上,现在交房了,说是不给违约金了,请问我还怎么处理?
2025-10-16 05:20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如租金),您可能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超出部分的违约金。 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租金作为违约金,那么开发商在您入住后将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表达您的不满和希望得到合理赔偿的愿望。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寻求调解或仲裁解决。 若有必要,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案件。 请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证明。祝您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