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案子是一个民事经济纠纷,我是原告,被告欠我50万元钱,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开发区法院已判决被告还钱,被告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开庭时被告提供了国外假的证据,在没有核实真伪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开发区法院重新审理,我就不明白没有调查就直接驳回了呢?难道国外太远了吗?
2025-06-03 22:16在您的案件中,您作为原告已经胜诉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然而,被告对判决提出了上诉,并且中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外国证据是伪造的,因此驳回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在这个情况下,如果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确实被证明为伪造,那么中院有权根据这一事实来驳回原来的判决。通常情况下,法庭会通过审查和评估证据的真实性来决定是否应该接受这些证据或其证明力。在这种情况下,中院可能认为该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主张,并且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虽然被告有权利提出新的证据或挑战之前的裁决,但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如果您认为中院的决定不正确或者不合理,可以考虑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的司法审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尊重法律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