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可以把财务凭证借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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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实际工作中规范规定“不得外借”只能批准后复印,根本行不通。因为税务机关、检查机关、工商部门等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直接提取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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