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税货物进入保税区违法吗
2019-10-13 07:39权责事项 4.2对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私自设立分库、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海关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198号、227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单案件程序和简易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188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案件,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立案调查,收集证据。 (2)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4)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5)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海关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2.简单案件程序 (1)告知当事人适用简单案件程序。 (2)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3)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场制发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5)有规定的情形的依法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3.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当事人。 (3)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三)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应当进行销毁、技术性处理、责令退运(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