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一审二审判决生效文书有权撒销吗
2026-02-21 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利撤销或改变地方性法规中的不当规定。但是,这种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只有当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时,才能被法院依法撤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不会随意撤销生效的判决书。 综上所述,高院有权撤销一、二审判决书中的不当部分,但前提是该判决书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同时,撤销判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轻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