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犯法吗
2026-02-26 15:56一、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前款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适用本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抵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可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其价值被用于设定抵押,需要经过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使该抵押权得到实现。在没有经过登记的情况下,即使所有权人对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干涉,也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所有权人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