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4年,年假不让连休,分开休,请事假不批,不同意让我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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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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