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一周后写下了要值的借据,向乙某借了500万元,但一个月后,甲某又说这笔钱不值钱,那么法律是怎么适用的呢? *大前提:民法390条不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内容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当债务人不能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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