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提级执行申请复议书
2019-08-02 18: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书,是指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载明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的申请书。 不予执行申请书,是指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中的请求部分,即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作出的判决、裁定。其性质就是”执行异议申请书“,只不过是直接说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中的请求实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