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单位是否予以照顾

2019-08-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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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5、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9-08-17 14: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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