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属行政诉讼案范围

2019-08-0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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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2)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019-08-03 1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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