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四级伤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20-12-07 18:10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790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832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2874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239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