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甲方劳务派遣公司与税务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在乙方我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劳务派遣公司与乙方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我本人则由甲方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甲方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税务局达成的相关协议精神,对乙方我本人实施派遣至税务局就业。现用工单位税务局以乙方我与甲方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终止派遣,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应该向哪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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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直接去劳动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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