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给乙并签订了卖房同,以120万成交, 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但在约定好时间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的那 天甲并没有去,甲因为收到拆迁通知决定不卖给乙了,得知拆迁后能得到185万元拆迁款, 甲和乙说房子不卖了,愿意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请问 (1)甲方能否反悔不卖了?为什么? (2)甲方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为什么?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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