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我没有缴纳激活金,需要负责任吗,也没有下款
11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您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明确表示了不缴纳激活金的要求,并且也明确告知对方您的条件。因此,在您未缴纳激活金的情况下,对方可以拒绝为您办理贷款手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所以,如果您不同意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那么您自己也不得拒绝对方要求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