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借了20万高利贷,当月利息4万已付,原商定于8月3日本金还清,但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拖至9月2日还。请问8月3日至9月2日期间高利贷如提出需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受法律保护吗?如违约金合法,应支付多少?
2025-10-17 20:4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要求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具体而言,如果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至于违约金,由于它与本金的比例通常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所以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非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计算方法必须是基于真实发生的利息和违约行为,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建议您尽快联系法律顾问以获得更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