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

2019-08-0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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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很多创新规定,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胎儿不仅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上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胎儿在怀孕期间受到损害的,也可以据此在出生后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将自然人的保护范围从出生后延伸到出生前,极大地拓展了权利保护的时间界限,符合世界潮流。 2.将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更加符合实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人身心成熟的年龄已经前移,法律适应社会变化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做出调整,使得更多的适龄青少年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社会经验相适应的社会活动。 3.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弱化精神病人的提法,适应老龄化社会现实。民法通则规定的被监护人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将精神病人替换为智力障碍者或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人等更加准确、中性的概念,一方面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面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民法总则草案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老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畴,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4.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草案既没有坚持民法通则按照法人的社会功能分类的作法,也没有继受西方民法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做法,而是按照设立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一分类方法颇有新意。任何法人均有特定的设立目的,不同的目的决定了法人的行为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不同。考虑到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对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作出穷尽列举,因此非营利性法人就具有极高的函摄性,能够将除企业之外的各类法人主体,特别是新兴社会主体纳入其中。 5.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延长到三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将无法有效获得法律救济。民法通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二年,从实践效果来看,时效期间偏短,不利于权利保护。实践中,权利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的成本较高、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还可能受制于其他诸多因素。诉讼时效虽有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在权利上睡眠的优点,但时效过短也显然会造成利益失衡。民法总则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较为妥当,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

2019-08-06 1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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