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分居三年,男方从来没看过孩子,孩子对男方没感情可以终止探视权么
2019-04-03 12:04您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