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因公受伤的赔偿
2019-09-20 09: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许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实质是一种委托合同性质。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许某所受到的伤害,乡政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