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合资私建马路,然后向未出资的邻居收费,并在路边插告示牌,告示牌上写有未出资人姓名,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哪些权利???
10天前《民法典》第874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如果几位合资私建马路的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应当对因私建马路而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这些出资不足导致私建马路失败或受损,其他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并告知其姓名和身份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们的名字和身份用于告示牌上,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此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的姓名和身份进行商业宣传也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建议当事人与未出资者协商解决此事,尽可能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